他喜欢炫耀自己曾经做过的罪恶行径,因为他认为这是英雄才敢做的事;

他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爱情,因为他认为劳荣枝对他有英雄式的崇拜。

可他不知道的是,劳荣枝正是利用这个心理,把他一点一点「调教」成一个杀人狂魔。

她告诉他:

你打架斗殴、杀人放火,这好有英雄气概啊!

只要你能弄来钱,只要跟着你有钱花,你就是我的英雄!

杀个人就害怕?你可真是没有男子气概啊!

我是个弱女子,你要照顾我、保护我、让我过上好日子,不管用什么方法!

如果他问她为什么,她很可能会回答一句:

因为我爱你啊!

因为你是我的大英雄!

而法子英,就是这样一步步走入了劳荣枝的温柔陷阱。

逃亡中,学画画的劳荣枝

什么是胁从犯?

尽管法庭上的劳荣枝坚称自己也是受害人,反复强调自己是被胁迫的,是胁从。

劳荣枝的目的无非是希望被认定为「胁从犯」。

什么是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做出的。

不过,以下情形应当排除在外: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法院并没有轻信劳荣枝的狡辩。

因为我们要用证据说话。

在劳荣枝被捕后的7个月里,侦查机关前前后后对她进行了48次审问。

审问次数一旦多起来,谎言就会被看破,真相就会逐渐浮出水面。

在这48份口供中,劳荣枝的供述出现了许多的前后矛盾。

比如,她说自己被法子英牢牢控制,又说自己有无数次逃跑的机会;

她说法子英会对靠近她的人施暴,又说法子英逼迫她去坐台;

她说自己经常被法子英殴打,堕胎当天还被强暴,又说二人有感情,法子英会给她做饭洗衣;

她说自己是受害者,希望法子英早点被抓,但在犯罪过程中,她从未采取过任何阻止措施。

庭审中的劳荣枝

除此之外,公诉方结合劳荣枝的48份口供、法子英的供述,以及各种证据、证人证词,推断出了案件里的许多细节。

第一,劳荣枝可以自由活动,并非完全被法子英控制。

她物色和引诱目标,不是胁迫所能做到的。

而且多次在明知会出现死亡后果时,她仍采取放任态度。

第二,劳荣枝有无数机会可以逃离,但却没有离开。

法子英甚至多次允许劳荣枝独自带钱离开,说明二人彼此信任,一定是同谋、同伙的关系。

犯罪所得的财物,也由二人共同使用。

第三,根据幸存者刘敏及其妻子供述,劳荣枝与法子英在作案过程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

甚至有时,劳荣枝比法子英更谨慎、想得更细。

这说明劳荣枝在主动出谋划策。

第四,殷建华案中,警方发现便条上有劳荣枝的字迹。

她加上了一句话:「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更快。

这是劳荣枝在主动威胁对方,具有主观恶意性。

第五,殷建华的死,很可能是劳荣枝所为。

虽然法子英主动担下了这条人命,劳荣枝也坚称自己没有杀人。

但一方面,法子英的前后口供对不上,与律师的谈话也能证明他并不知情。

另一方面,殷建华是被铁丝勒死的,与法子英之前的作案手法不同,但却与法子英给劳荣枝设计的简易杀人法一致。

总之,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四起重案中,属于共谋关系,不存在胁迫。

二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所得财物也是共同占有和支配。

对被害人的暴行,两人都有主动参与,两人均系主犯。

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对劳荣枝做出了宣判:

劳荣枝故意杀人致5人死亡;抢劫致1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1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后的挣扎

从被捕到庭审,劳荣枝一直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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