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各处,男女异群,不窥壁外,不出外庭。

出必掩面,窥必藏形,男非眷属,互不通名。”

——这段出自《女论语》上的话可以一言概括之,那就是“男女授受不亲”

不了解中国古代历史的人,差不多都把纸上写的,当成实际上已经做了的。

于是,在不知不觉之间陷入了一个误区。

不药而卒的胡氏死而复生的陈氏

大约从明代开始,官修的史书《烈女传》中增加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内容。

《明史·烈女传》载:“胡氏,会稽人,字同里沈袠,将嫁而袠构父难……袠扶父丧归,比服阙,始婚。

胡年已二十七。

踰六月,袠卒,胡哀哭不绝声。

尽出妆具,治丧事。

有他讽者断发◆面绝之。

终日一室中,即同产非时不见。

晚染疾,家人将迎医,告其父曰:‘寡妇之手岂可令他人视,不药而卒,年五十一。

’”

这位被列入“烈女传”

的胡氏为亡夫守节,谨守男女授受不亲已到了痴迷的程度,以五十一岁老妇之年,身患重病也不肯请医生诊治,原因就是因为医生是男人,而其时的医生诊病须碰病人的手(切脉),所以竟不治而死。

再看一个《明史》中的例子,陈氏。

《明史·烈女传》载:“陈节妇,安陆人。

适李姓,早寡。

孑然一身。

归父家,守志坐卧小楼,足不下楼者三十年。

临终,谓其婢曰:‘吾死,慎勿以男子舁我!’家人忽其言,令男子登楼举之,气绝窬时矣,起坐曰:‘始我何言,而令若辈至此’家人惊怖而下。”

陈氏这样谨守男女之大防已到了近乎疯狂的地步,不仅生前不与任何男子见面,而且死后还不准男人走上楼抬她的尸体。

胡氏和陈氏这种行为,唐以前的史书中是没有的。

宋代虽然产生了程朱理学,但《宋史·烈女传》中所载之烈女,对于男女之大防,也并没有达到明代以后那样几近疯狂的程度。

再看一个《明外史》中的例子。

《明外史·烈女传》载,有一个名叫柴氏的女子,是夏县孙贞之妻。

崇祯四年冬,一伙流贼迫近夏县,柴氏与丈夫一起避入山中。

那伙土匪搜山时柴氏与丈夫不幸被抓住。

贼兵见柴氏生得年轻美貌,不由欲火攻心,一个人上前捏了捏她的手,号称“刚烈”

的柴氏立刻用牙将这个不认识的男人捏过的肉咬了扔掉,另外一个贼兵又扳了一下柴氏的胳膊,柴氏又如法炮制,一口咬掉了胳膊的那块肉,结果,被贼兵用刀活活砍死。

这种为了严男女之大防的酷烈举动是前代史书中所罕见的。

我们不妨与南北朝时的《北史》比较一下。

据《北史·烈女传》载:钜鹿魏溥妻房氏者,慕容垂贵乡太守常山房湛女也。

幼有烈操。

年十六,而溥遇疾且卒,顾谓之曰:“死不足恨,但痛母老家贫,赤子蒙眇,抱恨于黄垆耳!”

房垂泣而对曰:“幸承先人余训,出事君子!义在偕老,有志不从,盖其命也。

今夫人在堂,弱子襁褓,愿当以身少相感!”

俄而,溥卒。

及将大敛,房氏操刀割左耳,投之棺中。

仍曰:“鬼神有知,相期泉壤!”

流血滂然。

助丧者哀惧。

姑刘氏辍哭而谓曰:“新妇如何至于此”

对曰:“新妇少年,不幸早寡。

实虑父母未量至情,割此自誓耳!”

这个后燕时代的“烈女”

,她也曾操刀自残身体,但她自残的原因却不是因为有男人摸了她的耳朵,而是想要藉之向父母表示自己不再嫁的决心而已!

从汉代到唐这种自残身体的“烈女”

极少(《烈女传》中仅有两个人),而其自残的目的都是表明自己不嫁人的决心,并不像明代以后那样,视异性如“aids”

(艾滋病)一样,一旦触及就“毒蛇啮腕,英雄断臂”

综合上述材料,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早在战国时期就有人(孟子)提出过“男女授受不亲”

的口号,但直到唐代,男女之间的界限却并不像后世那样森严,后妃可与臣子见面(如吕后与周昌),同事之妻可与别的男子交谈(如杨敞之妻与田延年),皇帝可派大臣去爱妃如厕的地方促驾,大臣也可以把皇帝的妻子拉下宝座,光武向称“端严守礼”

,但却令姐姐与臣子相见,曹孟德素来严明,却愿把故人之女介绍给在座的男性来宾,师母与门生论事,妻子与门卫辩言,平阳公主仗义,指挥家奴,收编流寇,成号令三军之元帅,至于安禄山与杨贵妃姐妹频繁往来,关系暧昧,已见诸戏剧,此类例子,所谓俯拾俱是。

只是到了宋代以后,男人和女人才成为天上的“参商”

,不能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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