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卫国在楼下拿快递碰到了卫军和妻子来看母亲,他们一同上了楼。
卫民媳妇把鸽子蛋和亲手熬的鸭脚煲交给八姐,就进内室看母亲去了。
曾卫国打开装文件的标准快递信封,里面是法院的判决书。
卫民也探头过来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是一起由自行车与自行车碰撞引发的赔偿纠纷。
原告李文杰在行驶过程中,被告曾卫国骑自行车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当时,原告李文杰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曾卫国骑自行车与原告在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脚骨折。
三、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事故后果,本院酌情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四、赔偿项目及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责任比例,本院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以下项目及金额:
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发票和诊断证明,被告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元。
营养费用:根据被告的伤情和治疗需要,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营养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
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400元。
护理费用:根据被告的伤情和治疗需要,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护理费用为人民币元。
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7000元。
交通费用:根据被告的治疗需要和实际支出情况,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交通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
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7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被告的年龄和伤情较重,本院酌情判定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原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五、诉讼费用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原告应当承担70%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30%的诉讼费用。
六、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卧槽!
还真判啦?!”
卫民惊讶道,“什么世道!”
曾卫国感觉有点无语。
八姐接过判决书瞄了一眼,“可以上述的。
我女儿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叫我女儿看看。”
“可以告他们诽谤、敲诈勒索!”
卫民说,“我们单位的法律顾问我熟……”
“我看还是去见一下老头和那个老妖精吧。”
曾卫国说,“我叫她撤述,如果不撤再想办法。
我是一分钱都不会赔的!”
“我和你一块去。”
卫民说。
“不用。
又不是去打架。”
曾卫国说,“你陪妈一下。
我和八姐去就行。”
“好,我陪你去。”
八姐说。
曾卫国去厨房拿了一把十厘米长的水果刀,那把刀非常锋利。
“你这是干什么?”
八姐惊叫起来。
“吓唬吓唬那个老妖精。”
曾卫国恶狠狠地说,“我不信她不怕死!”
“你可别干傻事!”
卫民劝道,“不值得!”
“不要!”
八姐突然跪在曾卫国前面,抱住他的两腿,“求你了!”
“本来有理,你拿刀子上门反而无理了。”
卫民媳妇也出来劝道,“最多赔十万块钱,可别闹出人命来。”
“好好好……我不带。”
曾卫国把刀放回去,“赔钱!
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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