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夏吃了一惊。

她昨晚写完还检查了一遍,自认为没有问题。

“米律师,不知哪里不妥?”

她竖起耳朵听。

米娜坐在椅子上,何夏站着。

她抬头看着何夏,说道:“你写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鑫凯公司延长试用期是相当于约定了两次试用期,这是不合法的。

鑫凯公司应对劳动者张洛进行经济赔偿,如工资未发放完还应补齐工资’。”

何夏疑惑:“这里有问题吗?《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

“2017年有个案子。

吴小雷和舒格公司约定试用期2个月。

试用期满前,公司对吴小雷的工作能力不满意,于是再次和吴小雷约定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

延长的试用期满后,舒格公司仍然认为吴小雷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吴小雷被解除合同。

吴小雷对此不满,上诉法院。

法院判定的是舒格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

米娜道。

何夏蹙了下眉:“理由是什么?”

“法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吴小雷到该公司应聘是希望能留在该公司工作。

双方约定试用期也是为了考察吴小雷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而在试用期中,该公司对吴小雷的工作能力不满意,提出延长试用期实际上是给了吴小雷一个工作的机会。

该延长试用期期限的行为对吴小雷有利。

延长2个月后,试用期总共为4个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6个月,因此该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做法合法。

延长的试用期满后,吴小雷的工作能力仍然不符合该公司要求,该公司解除与吴小雷的劳动合同为合法行为。”

米娜说。

何夏却想起另一个案子。

她说道:“但2018年4月有个案子。

刘佳和宜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

3个月试用期满后,宜品认为刘佳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提出延长1个月试用期。

期满后,该公司以刘佳工作能力差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刘佳对此不满,上诉法院。

法院判定宜品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就是同一家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该延长试用期为不合法行为。

宜品公司应对刘佳进行经济赔偿。”

何夏继续说:“该案发生在2018年,较2017年离我们近。

参考近例更合适。”

其他人陆陆续续到达律所。

何夏和米娜一个站着一个坐着,何夏振振有词的声音让所有人的目光都朝她看来。

“如果是十几二十年前的判例就罢了,2017年和2018年相距不久。

你的结论不妥。”

米娜同样坚持。

何夏说:“你没有说服我。”

沈远东刚好路过,听到何夏的声音他嘴角一扯,目光一转,朝何夏和米娜看去。

米娜道:“那你就回去多想想。

我需要更完美的分析、结论。”

何夏回到了座位上,打开电脑。

两个相似的案子,两种判法。

这的确是她没想到的。

虽然何夏认为米娜的话没有真正说服她,但还是有理的。

那么具体到鑫凯的这个案子……

何夏找出《劳动合同法》细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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