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便是《通变篇》“二有一乎?”
“二有右乎?二有左乎?”
此篇今人看来,更是完全不知所云。
怕是没几个人知道为什么要讨论一二、左右。
这不是显而易见的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左就是左,右就是右。
还需要来提问故作惊人之语吗?
这明显就是受到了古今字义流变的影响。
回归到易经就会发现,先秦,一往往被用来描述本源、内涵、整体,二则是列举其外延类别。
一到二往往是概念的缩小限定。
二是在一基础上的限定,任何二都不能包含完整的一。
比如白马这个二就比马这个一的概念范围更小。
白马也不可能保护所有的马的类别。
左右是二的并列为关系,简言之,左右并列为二。
如白马,黑马中的白黑就是并列为二,但左二与右二不同。
这一篇中描述的是名家的分类逻辑。
分类逻辑:第一,分类的对象有大共性一。
第二,分类的根据是对象不具有某种小共性,种差。
第三,分类的结果子项并列累计外延与母项相同。
第四,子项结果相互排斥,界限分明,不能模棱两可。
第五,必须有且只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
其下便是《坚白论篇》“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
翻译成当下的言语就是,坚硬这种性质、白色这种颜色、石头这种共性,三者能同时感觉到吗?回答不能。
感官分离,可以同时看到白石、坚石。
但不能看到坚白石。
手摸得坚不得白。
眼看得白不得坚。
感官相分离,而处理大脑只有一个,识别就有先后顺序。
哪怕自以为是同时看到与摸到,大脑的信号传输也比有差异。
这一点正好与泰州学派最近的研究相通,有的人就是听觉为先,有的人是视觉为先,有的人是味觉、触觉为先。
此外,更重要的是,其后文强调“石其无有,恶取坚白石乎?故离也。
离也者,因是。”
“力与知,果不若因是。
且犹白以目见,目以火见,而火不见。
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
神不见,而见离。”
“坚以手,而手以捶,是捶与手知而不知。
而神与不知。
神乎,是之谓离焉。”
“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
这里进一步强调,坚、白只是偶然,石才是本相共性,坚、白不是石所独有。
石这一共性蕴藏于坚、白这些个性的事物当中。
感觉没有理性可靠,但后者更慢,前者能更快认识事物一般特征。
比如先认识坚、白,再理性推理出石头。
理性以感性为基础。
人的心智将感觉与理性相结合才能构成知识。
单纯感觉,不需要理性推理的不叫知识。
全是理性推理,缺少具体感觉支撑也不是知识。
《名实之辩》中,更是直接写出了“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焉;位其所位焉,正也”
;名实相当“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进一步表明了名实相符的重要性。
这里近乎是点名了前期杭州出版的第二版逻辑学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三大定律。
物不过其实,实不旷其位,正位正名,名实相符。
跟儒家的名不正言不顺完全是两个意思。
儒家是做事的名头或者是合法性的大义。
而名家这里是更基础更一般的概念。
举例是白马黑马属于马。
但如果说白狗是马就言过其实。
而马包含了白马黑马。
但如果规定马不包含种马或者还包含海马。
那么马这个名对应实就是出位。
只有马所指称的马的集合都属于真正的马,且加起来等于所有马时,马这个概念对应的实才算是正位。
这里面自然就包含了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与排中律。
其章节提问第一个干脆是让“列举当前哪些做到名实相符的名称,并解释概念内涵与外延?”
第二个则是“共性与个性的作用分别是什么,在什么情景下谁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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